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就梅县新贵街的《盛城酒楼》入股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形成如下合同,以此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1、合伙名称:《盛城酒楼》
2、经营地址:梅县新县城新贵街号门店。
第二条经营场所面积:
一至四楼餐厅,总面积约平方米。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中餐及其他服务等。
第四条餐厅总资产估价:
1、该餐厅原由甲乙双方经营。
2、现经甲、乙、丙三方共同认可餐厅资产估价为36万元人民币含:餐具、设备、装修及其他资产。
第五条:入股比例
甲、乙、丙三方各出12万元入股经营。
第六条:合同签订
每月甲、乙、丙三方按股权比例分摊盈利或亏损。
第七条: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以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第八条: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九条:债伙约定:
合同签订一年内,各方不得提出退伙,甲、乙、丙、三方将对餐厅资产进行重新折旧估价并经三方确认后,退伙方按折旧估价后的股权比例分配、在同等条件下,合伙方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同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了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
(二)合伙人的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经营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被依法撤消: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有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担任清算人。15日内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刚甲乙丙方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合伙人的股权比例分配承担。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为成,提交梅县法院提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