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出租、租用起重机设备达成如下一致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设备简况: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备注
履带式起重机
250吨,sc 2500
壹台
主臂64米
二、设备使用方式:
1)使用地点: 省 市
2)工程项目名称:石化工程
3)设备作业内容:起重吊装作业
三、租赁期限
租期六个月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需延期则另行商定。
四、租价:
租价包月计算,月租价为28万元/月(贰拾捌圆整每月),不足一个月按台班价10000.00元/天计算。本价格包含如下条件:
1)每月设备工作不超过240小时
2)设备的维修保养以及驾驶员工资由甲方承担;
3)燃油费由乙方承担;
双休日和任何节假日均不影响本租价;非甲方设备和甲方人员原因而发生的工程停顿、等待、延误等情况均不影响本租价。
如果设备每月工作超过240小时另收加班费,加班费按照1200元每小时计算,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每月租金结算时连同加班费一同结算,加班时间只在本月内累计,不跨月累计。
五、设备使用时间计算方法
每天工作时均需甲方司机和乙方授权代表在《设备使用时间确认单》上签字,该《设备使用时间确认单》是计算设备工作时间的唯一依据。
六、设备进退场工作与费用:
1)设备进场、退场途中运输工作及安全由甲方负责;
2)设备进场后在乙方工地的卸车、组装,以及退场时的设备解体、装车等工作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司机予以安排、指导或配合;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在乙方工地的转移、拆装等一切工作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司机予以安排、指导或配合;
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进退场费 万元(万圆整)。
七、支付与结算:
1)定金: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设备进场之前),乙方支付给甲方进退场费和一个月租金计 万元(万圆整)作为本合同定金。
2)租金足月支付,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期限为该月20日之前;
3)本合同租期结束后7天内付清全部租金。
八、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设备工作正常,符合该设备性能表所规定的性能要求
2)甲方配备 名合格的操作司机,带有国家颁发的有效操作证;
3)租赁期间,甲方操作司机应服从乙方调度指挥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履带起重机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4)甲方负责合同期间设备的例行保养及故障维修工作,进行此项工作时应尽量利用设备空闲时间;
5)甲方保证设备每月有28天以上完好天数(二月份应保证有26天以上完好天数)。少于此天数则按(月租价÷30)/天扣除甲方租金。
九、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提供符合设备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严禁违章调度和使用本设备,甲方司机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因乙方违章指挥而导致甲方设备发生部分损坏或者全损,损失由乙方按照将该设备修复到原来状态所需费用或者设备全部原值进行赔偿;
2)乙方负责本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保管;
3)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动本设备用于本合同所限定工地和作业内容以外的施工工作;不得将该设备转租给第三方。
4)乙方提供设备作业所需的燃油;
5)乙方为甲方司机提供与本单位现场职工条件相当的食宿;
6)乙方应提前20天通知甲方租期结束.
十、违约条款:
除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若干违约责任外,甲乙双方严格受如下条款约束:
1)如果甲方设备不符合性能表所示的性能要求,乙方可要求甲方及时替换合格设备,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亦可在此情况下选择终止合同。
2)如果乙方不根据合同要求按时、足数支付租金,甲方在发出催款通知三日后有权责令设备停工,亦可随时将设备安排退场,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在此情况下,乙方仍有履行本合同其它条款的义务,租金照常计算。
3)如果乙方实际租期不足本合同原定租期的50%而提前退租,则须另付甲方一个月租金作为损失赔偿.
4)如果乙方在租期结束后30天之内未能付清全部租金,则每拖欠一天,须承担所拖欠金额的1%作为罚金。
十一、安全责任条款:
施工中安全责任按国家现行安全责任事故规范条款分清责任,各负其责。
十二、合同附件: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三、争议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法院起诉。
十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租赁期满、租金结算付清后失效。
出租方:
代表签字:
承租方: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