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甲方同意将其在 (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客运出租经营的出租车以及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的车辆为 牌 型轿车,车牌号码 ,其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
本车辆于 年 月 日在公司取得丽水市出租客运经营资格,其经营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二、计入购车款及营运权转让费后,乙方按双方协商的转让价格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车款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元),甲方将本车辆行驶证、号牌、保险单(卡)、出租车营运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手续交付乙方。
三、因本车辆转让发生的过户、变更等相关费用及可能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处罚款项,由 方承担。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及时过户车辆所有权以及营运权的,待能够过户之时,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进行办理。
五、本协议签字生效之前因该车发生的责任、税费、债权、债务、事故由甲方承担;从 年 月 日转让时起,所发生的责任、税费、债权、债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应于本车辆转让之日终止与公司的经营合同,同时结清本车辆在转让之日前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不含按车辆转让之日起计算应付的车辆定额贷款本息)、违章处罚、事故赔偿等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乙方与公司重新签定经营合同书。
如因甲方未及时结清上述款项或费用,给乙方或公司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或公司的损失。
七、自本车辆转让之日起,乙方必须承担车辆经营风险,并承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责任及损失与甲方及公司无关。
八、双方签字、按手印或经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共同诚信恪守,反悔及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九、该车依规定达到报废年限需换新车或公司许可换新车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公司、公证部门及丽水市运管处(所)各留存壹份备案。双方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