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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协议书集锦 篇20

2024-07-17 来源:年旅网

  议书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在对某某县于20xx年6月13日12:15分发生的乙方亲人某某遇难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受害者用人单位甲方给予乙方法律规定的赔偿。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赔偿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甲方愿意向乙方承担法律规定的安全事故赔偿责任。

  三、甲方支付乙方赔偿费万元(万元);该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火化费、误工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扶养费、抚养费及财产损失等相关损失和由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甲方除赔偿给乙方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赔偿费用外,按照乙方及乙方处理此次事故的处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差旅费给予乙方赔偿该方面费用;甲方并应当为乙方及陪同处理事件亲属购买回程车票。

  甲方除赔偿给乙方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赔偿费用外,在拉萨处理遇难者陈思慧后事的全部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中约定的所有材料。

  五、甲方支付完毕上诉赔偿费用后,乙方与甲方、丙方及其他任何人和单位再无任何法律关系或者是经济纠纷。

  六、由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法律规定的赔偿款,故乙方同意对该事件的肇事者丙方和相关人员作出谅解,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由于遇难者的身体欠佳,无法于拉萨处理此次事故。故遇难者的在此次事故中的处理权限由全权代理。该代理有遇难者的等证实。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或者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丙方壹份和隆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执壹份;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日期:日期:日期:

  见证人(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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