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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款委托书 篇5

2024-07-17 来源:年旅网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向甲方的债务人追收货款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债务人欠甲方难度大的债务货款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全权代理追收,包括但不限于非诉讼和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

  二、甲方负责提供债务人的相关资料、债权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和信息,签署授权委托书,债权凭证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待债款还清后销毁。

  三、甲方按照乙方追回债款的50%支付报酬,该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一切在追债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在追回的欠款中直接扣收。

  四、乙方全权代理甲方追收每件货款的期限为三个月,如果追收不到协议自动终止,在此追债期间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个月期间为从甲方将相关债权凭证等资料及甲方的委托授权书交付乙方时开始。期限内不能追回货款的,乙方应自期限终止日3天内将相关资料退回甲方,并说明原因。通过诉讼方式的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五、乙方在追债过程中,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和有损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对甲方已授权乙方追收的每件货款的诉讼时效负责,因乙方的原因造成错过诉讼时效的,乙方在追债期限中止后3天内按照该件应收未收的货款50%赔偿给甲方。

  七、乙方在追收到货款后,应在3天内将扣除应付乙方的报酬以外的款项及时交给甲方,不得克扣或拖延,每逾期一天交付的,应支付按照应交而未交部分每日5%的迟延金;乙方在追债过程中应如实告知追回的款项,不得瞒报或虚报,如有瞒报和虚报的,按照瞒报或虚报金额的5倍承担违约责任。

  八、乙方在追债过程中,有关承认、放弃、变更、和解等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不得进行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如有则承担甲方实际损失的2倍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对甲方已授权且乙方接受的每件追收货款事宜适用。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谢谢!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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