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小区幢单元层号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备案时间为____年___月____日。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房屋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____年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万元,于____年___月____日之前再向甲方支付万元,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银行房贷欠款元由乙方进行偿还,乙方有权提前还清银行放贷。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下个月由乙方按向银行支付月供。甲方应提供该房屋贷款月供银行卡及密码,乙方每月按照银行规定时间打款至指定账号。(开户行:____________分行卡号:____________)。甲方在没有乙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有变更或者挂失该卡,无权处置该卡内的资金。乙方应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月供,否则,造成甲方银行信用记录不良或导致银行向甲方催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逾期银行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等。
第六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与4月15日前将已装修好的房屋,房屋钥匙和家具家电(具体见附件1)等交付给乙方使用。本房产交付之前的相关水费、电费、供热等费用甲方已经向相关机构交清,并且在交房时与乙方将该费用结清。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1%计算。逾期超过60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选择一下两种约定情形,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1%利率计算;逾期超过60田,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以下两种约定情形,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房款(含按揭贷款部分)付清之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乙方不能在双方房款付清之日起60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从付款之日起的数额按月利息1%向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乙方办理过户之前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得向第三人公示对此房屋享有所有权,更不得再次出售该房屋。
第十二条因本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所发生的营业税(如有)和个人所得税(如有)由甲方承担,契税、过户手续费以及交易工本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房屋在乙方付清余款期间,因自然升值,贬值,由乙方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甲方不得从中干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