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资本市场监管研究报告
一、研究问题: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模式选择探究
二、研究基础:经过本章学习了解到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分为分离模式和混合模式两种。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限制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在分离模式下,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各司其职,投资银行不能吸收贷款,商业银行也不能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中介、承销等业务;相反混合模式对两者业务没有任何限制。分离模式和混合模式两者各有优势和弊端。
三、研究内容: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完善有效的市场监管是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各国对于资本市场监管模式不尽相同。 公平和效率是资本市场监管的终极目标,分离模式有益于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混合模式更注重提高市场的效率。分离型模式的`优点:第一,能有效地降低整个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第二,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业的专业化分工,凸现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本源业务的实质性区别,使其能各司其职,充分利用各自的有限资源,来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第四,分离型模式严格的分业经营,弱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客观上降低了金融机构因竞争被淘汰的概率,从而有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现状: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证券和保险市场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xx年初银监会的成立,是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当前模式缺陷: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动的一致性;可能产生跨市场的金融风险;致使金融业创新乏力等。
而分离模式运作中越来越限制银行的业务活动,会制约本国银行的发展壮大。为了加强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资本市场新的发展趋势,迫使发达国家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模式实行一系列重大变革,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混合化的趋势。
1986年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大爆炸”式的改革,使银行业可以从事其他业
务,包括证券及其他投资等,极大地刺激了资本市场的发展。1997年成立了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银行、证券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进行监管,标志着英国进入混合式监管模式。
美国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止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结束了美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历史,开始了全面混业经营。
日本于1996年提出《金融体系的改革—面向20xx年东京市场的新生》,其目标涵盖了整个金融体制,力争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业务领域的互相准入。随着改革的深入,日本资本市场的管制也进一步放松。
研究结果和启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深化改革关键阶段,新兴金融机构和业务不断涌现,需要应对新的环境形成新的体系。虽然各国国情各异,各国市场也不相同,但是还是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失败和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国情,相结合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根据以上研究和参考其他资料所得改善建议:
1. 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下设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机构实行混合监管模式
2. 建立系统、权威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3. 市场监管制度建设与市场发展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