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或注册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或注册地址: 买受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或注册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或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售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沈阳市 (包括房间号)
2.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途
3.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档案卷号 。
4.房屋归属:
(1)个人所有 □
(2)夫妻共同共有 □
(3)共有人共有 □ 共有份额:
(4)其他 □
5.房屋产权来源:
二、买受人对出卖人所要出售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确认,同意购买该房屋。
三、双方签订本合同应遵守下列事项:
1.出卖人出售的房屋权属清楚,证件齐全,无产权纠纷,若发生与出卖人有关的产权纠纷,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2.出卖人负责支付完毕房屋交接前的采暖费、煤气费等一切费用。若由欠费所引发的与出卖人有关的债务纠纷,由出卖人负责清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3.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双方申报房屋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买受人先期已交付定金 元,定金抵作购房款。
五、付款及房屋交付方式,按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
1.双方共同选择交易保证机构对房屋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1)资金监管范围为除定金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总计 元(大写) 元;其中买受人支付的自有资金为 元;贷款总额为 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 元,商业贷款为 元。
收款人称: ;
开户行: ;
收款户: 。 名银账
(3)买受人需要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双方同意由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买受人所申请的购房贷款存入交易保证机构专用账户。
(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其他事项由双方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交易保证机构另行约定。
2.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付给出卖人部分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双方办理转移登记且买受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买受人自行付清其余部分购房款或通过购房抵押贷款付清其余购房款,出卖人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3.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一次性全额付款。双方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出卖人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4.其他方式: 。
六、双方应按规定承担应缴纳的转移登记税费。其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下列方式办理:
1.由双方平均承担。
2.由 承担,《受理凭证》由 领取。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内容与本合同文本所列条款约定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转让方 份,受让方 份,房屋登记机构 份, 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