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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公司协议 篇3

2024-07-18 来源:年旅网

  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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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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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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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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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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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就范大姐足疗所合伙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伙伴关系项目

  各方共同经营店铺,店铺名称为:法定代表人为,隶属于店铺。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签署时开始,至所有合伙人同意终止时结束。

  三.出资额和方式

  1.合伙项目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出资,每个合伙人出资金额相同。

  每个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有20%的平等份额。

  2.每位合伙人的出资必须在1月前完成,并汇入银行卡。

  卡和密码应由各方认可的指定人员持有。

  使用基金时,应至少有两个人同时在场。

  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

  逾期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取消合伙资格,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任意分割。

  合伙企业终止后,每个合伙人的出资仍归个人所有,并在那时返还。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承诺

  1.盈余分配:不包括经营成本、日常费用、工资、奖金、税费等的收入。

  是净利润,即合伙企业的收入盈余。

  这是伙伴关系分配的重点,将根据伙伴的贡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以合伙财产偿还。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按照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V.投资、退出和投资转让

  1.新合伙人在进入资本之前必须获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

  新合伙人必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除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已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资的新合伙人在入资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资本提取

  1).资本的自愿撤出。

  在经营期限内,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资本:①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提取原因;

  (二)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抽逃资本;

  (3)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项目有法律原因。

  合伙人擅自抽逃资本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应当提取其资本:①依法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

  (3)个人破产;

  (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

  上述情况下的资金提取以实际日期为提取生效日期。

  3).资金的除名和提取。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通过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不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撤销合伙人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撤销的名人。

  退市名人自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生效,退市名人应当退市。

  合伙人抽逃资本后,其他合伙人和抽逃合伙人应当根据抽逃时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视为新资本;

  否则,转让方应被视为退还的资本。

  如果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获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他或她将在修改合伙协议后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权利:合伙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具体业务活动和重要事项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利益;

  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合伙人有权撤回他们的资本。

  2.合伙人的义务:保持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合伙财产的统一;

  分担合伙企业经营亏损的债务;

  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七.禁止的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未经许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如果所有合伙人从其业务中受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合伙人自己全额赔偿;

  2.禁止合作伙伴参与与本合作项目类似的业务或与之竞争;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企业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企业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

  2)所有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没有合法的合伙企业编号;

  (四)合伙事务已经完成或者不能完成;

  (五)依法被撤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应为全体合伙人或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

  合伙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投资。

  4)结算后如有盈余,应按本协议第6条第1款的方法进行分配。

  5)清算期间合伙企业遭受损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适用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的盈余分配方式。

  每一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算责任。

  清算金额超过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要求赔偿。

  九.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时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逾期15日内未缴足出资的,视为退出合伙企业。

  2.如果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受让人作为新合伙人,他/她可被视为退款,被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3.合伙人秘密质押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其行为无效,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解散合伙企业的,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按照其他合伙人的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对于那些不听建议的人,其他合伙人可能会集体决定删除他们的名字。

  十、协议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合作伙伴之间的相互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争议应在合同履行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_i其他

  1.经过协商,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补充未决事项;

  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协议如有冲突,以补充和修改内容为准;

  2.新的资本进入合同可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五份合伙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名和指纹)日期

  乙方:(签名和指纹)日期

  丙方:(签名和指纹)日期

  方鼎:(签名和指纹)年月日

  戊方:(签名和指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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