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属于即时性强制措施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是,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依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2种观点: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法律依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执法机构,应当在派出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派出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或者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法律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是,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依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2种观点: 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鞋类,具体包括:(一)单皮鞋;(二)皮凉鞋;(三)棉皮鞋、毛皮靴。标志类,具体包括:(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六)领带;(七)腰带。法律依据: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鞋类,具体包括:(一)单皮鞋;(二)皮凉鞋;(三)棉皮鞋、毛皮靴。《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志类,具体包括:(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二)臂章;(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六)领带;(七)腰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执法机构,应当在派出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派出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或者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法律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