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消费券发放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 甲方为消费券发放活动的发起方,乙方为商家拓展及营销交易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营销平台)的技术支持方。
1.2 甲方制定消费券发放方案,也可称为营销活动。
1.2.1 消费券发放方案包括消费券发放的方式及期限等内容,具体以附件的为准。
1.2.2 消费券发放方案中涉及到地面推广营销物料的,该营销物料由甲方负责设计、印刷及运输。
1.2.3 协助乙方完成相关商户对消费券的咨询、投诉事宜。
1.2.4 其他:
1.3 乙方负责通过营销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及运营支持。具体包括:
1.3.1 负责消费券发放方案在营销平台的公告、发布事宜。
1.3.2 负责活动商家的拓展及培训。包括:
(1)对符合消费券发放方案要求的商户进行沟通协调及业务培训。
(2)与商户确认最终的消费券发放方案。
(3)就核销消费券的操作步骤进行培训。
(4)协助商户就相关营销物料进行摆放、宣传。
1.3.3 提供消费券发放及使用的对账平台,并提供可供查看并下载包括但不限于日账单、月账单等相关消费的数据。
1.3.4 处理相关商户对消费券的咨询、投诉事宜。
1.3.5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需要对指定优惠群体在指定特惠商户处消费的营销资金与银行卡交易资金进行并账,并按正常收单模式向商户提供 个工作日合并清算服务。
1.3.6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每张兑现消费券的市民与商户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手机号、使用消费券的商户名称和交易金额。
1.3.7 其他:
2.2 甲方根据合作的项目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费,本合同费用均为含税费用。
2.1.1 费用分类
(1)一次性平台接入费:人民币 元;
(2)合并清算服务费:人民币 元;
(3)验证核销服务费:人民币 元;
(4)机具服务费:人民币 元;
(5)商户拓展及营销服务费:人民币 元;
(6)宣传物料设计印刷费:人民币 元;
(7)其他费用:
2.1.2 合作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 元。
2.2 费用支付
2.2.1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号支付合作服务费用。
2.2.2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指定收款账号:
2.3 发票开具
2.3.1 乙方应于甲方每一期付款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为: 。
2.3.2 甲方的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3.1 如通过乙方进行营销补贴(含营销平台积分)资金与实际交易资金的并账处理(即合并清算),甲方应按约定将预计的营销资金在活动开始前 个工作日内,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3.2 乙方应于每月 日向甲方提供执行营销补贴款的清算报表。
3.3 乙方接收甲方营销补贴资金,用于对商家特惠进行补贴,该资金不得挪用。
3.4 营销活动结束后,如该营销补贴金额有余款,经双方核算、确认后划回甲方指定账户。
3.4.1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指定收款账号:
4.1 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2 合作期限到期后,如双方续签合同,应另行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5.1 逾期付款责任
5.1.1 如甲方未按约支付营销补贴款,则乙方要求甲方补足营销补贴款。如甲方未按约补足,乙方有权停止相关营销活动。
5.1.2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关合作服务费用的,应当以合作服务费用总额为基数,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经乙方书面提醒,甲方仍未按照乙方约定期限支付的,乙方有权停止自违约之日起的营销活动,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合作服务费用。
5.2 执行瑕疵责任
5.2.1 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执行相关营销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5.2.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内容执行营销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正执行内容。如乙方未按约修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全部合作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5.2.3 因营销活动平台政策调整、相关主管部门政策调整等非乙方原因而导致消费券发放方案不能按约执行的,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协商替代方案。
5.3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 日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约定处理。
6.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布的广告内容、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6.2 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仍需履行。
7.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7.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7.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7.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7.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8.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8.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9.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9.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1.共分 次发放。
(1)第一批次:发放 元通用券(电子券)、 元现金券,金额共计 元,发放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第二批次:发放 元通用券(电子券)、 元现金券,金额共计 元,发放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类型和模式
本次活动共发放 张消费券。
(1)其中 元通用券(电子券) 张, 元通用券(电子券) 张, 元通用券(电子券) 张;
(2)通用券(电子券)可在符合条件的餐饮、百货(不包含超市、便利店)、书店使用,消费满 元、 元、 元可对应抵用一张 元、 元、 元通用券(电子券)。
(3) 元现金券可在符合条件的餐饮、百货(不包含超市、便利店)、书店直接使用。
(4)消费券不能叠加使用,每笔消费支付只能使用一张。消费券在商家所有优惠让利的基础上使用。
3.操作流程
(1)领取及使用:
一是通用券(电子券)领取方式。
登录 进行抢券。抢券成功后,优惠券保存在 卡包中。
每人仅限抢一张。
领取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 开始放券,放券数 天平均等分,抢完为止。
抢券后在 日内进行消费,过期作废。
二是现金券领取方式。
由 发放,每人仅限领取一张,消费时间截止到 年 月 日,过期作废。
(2)核销方式。
一是通用券(电子券)。领券成功后只要到符合条件的餐饮、百货(不包含超市、便利店)、书店行业商户使用 支付达到规定的金额即可满减优惠。
二是现金券。领券成功后只要到符合条件的餐饮、百货(不包含超市、便利店)、书店行业商户可直接使用。
甲方确认:
乙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