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套路不等于套路贷,套路贷不等于诈骗罪。诈骗罪是重罪,司法机关在处理套路贷案件的时候一定要以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标准严格审查,如果简单粗暴地将套路、套路贷、诈骗罪划等号,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套路贷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民间借贷最本质的区别也在于此。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出借本金来获取利息。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有: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二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三是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
曾办理一个案件,当事人从事网贷,虽然利息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利息收取方式是从出借本金中扣取即所谓的“砍头息”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并没有虚假借贷,而是真实的出借本金,到期收回本金并赚取利息。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该案从各个角度看,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基层司法机关一刀切地认为有套路(砍头息)就是套路贷,是套路贷就一定是诈骗罪。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又发回重新,又一审、二审,仍然被定性为诈骗罪,当事人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当事人仍然不服,目前正在申诉。
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不能脱离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犯罪构成,凭想当然来定性,否则不但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更是剥夺了他人的自由。你一个错误认识,别人就要付出十年的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