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道**
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977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8日申请人入职,末次劳动合同为2012年1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月2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开除,并出具了《离职证明》,离职前申请人职位为生产部操作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114.5元。申请人长期在噪音环境工作,听力受损,8月23日申请人被检查认定为职业禁忌症,申请人提出做职业病鉴定,被申请人拒绝配合。7月申请人休病假2个月,病假结束后上班第一天被申请人便采取调岗、要求申请人静坐等多种方式企图让申请人自动离职,之后先后发布两份处罚通知,继而将申请人开除。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长期处于噪音环境工作已患耳疾,作为用人单位非但不承担企业责任,反而刁难申请人并将申请人开除,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行为亦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因调解不成,现申请人依法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