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9月24日至2017年12月28日,以及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1月12日的停工留薪工资共计52965.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188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4188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10月12日的医疗费2500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4228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1000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9月23日高温补贴4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15日申请人入职,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地点在车墩镇书山路申港路,每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2017年9月23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跌落,造成左侧胸肺部受伤,肋骨骨折。2017年12月27日经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构成工伤,2018年12月18日申请人伤情经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工伤八级,被申请人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未再支付过赔偿,且未发放停工留薪工资,故申请人提出仲裁,望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
此致
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与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