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加工方):
乙方(承揽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 销售物料的印刷制作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序号 | 品名 | 材质介绍 | 规格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固定单价(元) | 暂定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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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人民币(大写) (¥ 元) |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2.产品单价中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印刷费、税金、包装费、运输费等所有费用。合同一经签订,单价不变,不受任何政策、市场因素影响。
3.具体分批制作数量以甲方对接人书面通知为准,分批依据单重作后价据实结算。
4.制作要求:表面平整,印刷清晰(具体以甲方提供样稿、乙方打样,并经甲方封存样品为验收标准)。
1.本合同项下的印刷品、成品颜色及图案必须以甲方提供的效果图为准。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将效果图最终版移交乙方。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样稿及合同约定打样,于 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甲乙双方封存样品,并由甲方负责保管样品,作为交付依据。
2.如乙方提供的样品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在 日内予以改进,并将重作样品交付甲方验收。乙方重作后,样品仍不符合甲方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样品经验收合格的,乙方按照样品进行制作。加工过程中,按照甲乙双方制定的标准及其样品进行工序验收,甲方出具书面验收资料。
3.甲方如需变更前款商品种类、数量等,应在乙方交货前通知乙方,并承担变更前的费用。
1.定作方(同意或不同意)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1定作方同意承揽方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1)承揽方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 。
(2)承揽方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1.2承揽方未经定作方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
2.定作方(同意或不同意)将定作物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1定作方同意承揽方将定作物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1)承揽方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包括: 。
(2)承揽方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2.2承揽方未经定作方同意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按照封样样品及本合同约定要求进行验收,所有物料必须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
2.送货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
3.送货时间: 。
4.甲方对交付的产品质量等有异议的,应于收货后 日内提出。如在 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5.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给予更换并经重新验收直至合格为准,并承担工期如违约责任。
1.包装要求: (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2.费用负担方: 。
3.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包装材料的,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并由双方按上述约定重新确定新的包装材料。
4.乙方应严格按照经双方确定的包装材料进行合同产品包装,因乙方过错导致包装材料使用错误,乙方应当重新包装,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负责将制作的物料运送到本合同指定送货地点,甲方签收前的货品损毁灭失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1.乙方保证:
1.1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2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未设置任何的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其他债权;
2.双方确定质量保证期,自定作物交付之日起算,期限为 个月。
2.1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定作方已垫付的运输费用和因其他原因退回维修品或者更换品而产生的费用。)并承担定作方的实际损失。
2.2承揽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对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更换、维修或退款。
2.3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定作方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的,如果该质量问题是由于承揽方原因导致,则承揽方应当按照定作方要求就所有召回产品进行退换或者维修,并承担因此给定作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果非因承揽方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承揽方仍应当为召回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并收取成本费用和适当的服务费用。
1.无预付款。
2.乙方按合同约定将全部制作品交付于甲方,且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约定提供请款资料,及相应金额的有效正规增值税发票,甲方于收到合格资料次日起 个自然日内付清全部费用。
3.乙方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一致,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付款申请及等额正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请款资料,若乙方请款时除等额增值税发票外资料齐全的,则在收到其他齐全资料次日起90日内,甲方有权预扣当期应付款金额的30%的税款后支付当期进度款。且乙方承担发票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三的逾期提供发票的违约金。逾期天数为自请款之日起至实际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4.乙方补齐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日内,甲方扣减乙方承担的逾期提供发票的违约金后支付剩余当期进度款,当期剩余进度款不足抵销支付违约金的,在下一期付款时抵销。
1.如乙方应甲方要求,在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上添加甲方提供的商标、标识或图片、设计外包装和进行再加工的,该标识、图片或包装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复制、使用、销售或允许第三方使用、销售。
2.乙方对其制作的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承担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除由甲方提供的商标、标识、设计或图片以外,因乙方使用第三方商标、标识、设计、肖像、图片等而导致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侵权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未按照甲方确定的样品生产的并交付的产品,且不支付不合格产品产生的任何费用。乙方需按合同约定工期重新提供验收合格的产品;因乙方无法如期给甲方提供制作品的,由乙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责任。
2.乙方提供的产品低于验收标准但甲方选择降级使用的,按不高于合同约定单价的 70 %价格折价进行验收及结算。
3.乙方如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制作,则乙方按 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拖延 天以上,乙方承担合同总价 20 %的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合同项下产生的产品、半成品、原材料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5.本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乙方对第三方存在侵权的,所有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带来诉讼或争议的,所有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赔偿费用均由乙方足额承担,并另行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的 30 %的违约金。
7.其他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1.定作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样稿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经催告后定作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2.定作方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3.定作方无故终止合同,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10%-30%幅度)的违约金。
4.承揽方送交定作物的,定作方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定作方自提定作物的,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
5.定作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应向承揽方支付定作物总价 ‰的违约金。
6.其他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定作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承揽方报酬的,承揽方有留置定作物的权利。双方约定,承揽方给予定作方 天履行债务期间。(不得少于60天)如前述履行债务期间届满,定作方仍未支付报酬的,承揽方可将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但以未支付报酬总额为限,超出此范围的,定作方可请求承揽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甲乙双方联络方式均以本合同所记载的电话、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均需以邮政EMS方式寄送,且以邮政EMS网站公示的送达日期为实际送达日。如一方联络方式有变更,变更联络方式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以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所做出的任何通知均为有效,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向另一方发送书面文件(EMS方式)被退回的,以书面文件寄出之日起第五日即视同送达。
2.本合同共计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双方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3.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分别确认同意,否则,不产生任何约束力,也不可推定或默视为有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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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