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过期医疗费经批准后可延期申报吗
答:北京市人保局于2011年下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医疗费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查验就医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及时完成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申报,并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暂缓申报申请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延期申报,批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