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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在逃,如何处理?

2024-03-30 来源:年旅网

这段文字描述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这些行动,而人民检察院则负责检察和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在逃嫌疑人员可能会被公安机关采取行动进行抓捕,而长期在逃的人员则可以通过发布网上通缉令进行追捕。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拓展延伸

逃犯归案后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对于累犯的处理,法律也做出了特殊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另外,《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因此,对于累犯的处理,既要从重处罚,又要在五年内限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同时,对于犯罪分子,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让其付出沉重代价。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逃犯的追捕,而人民检察院则负责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在逃嫌疑人员和长期在逃人员都有相应的追捕措施,但需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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