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法院作出判决书后算结案。
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如下: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3、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办理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有关部门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相应的判决,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