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与提审的,是违法的。刑事案件还在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法院不能参与,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后,作出起诉决定书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案件到此结束,不再移送至人民法院。因此,案件还在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法院不得参与,当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