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面部重度毁容,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法律分析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拓展延伸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的修订及赔偿纠纷解决方案
近期,针对一级伤残鉴定标准的修订工作已经展开。修订的目的在于更加准确、科学地评估伤残程度,确保受伤者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根据最新修订,鉴定标准将更加细化和全面,考虑到不同伤残类型和程度的差异。此外,为了解决赔偿纠纷,相关部门也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包括加强调解、调查取证、法律援助等措施,以确保受伤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这一修订和解决方案的出台,将为受伤者提供更加公正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结语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的修订及赔偿纠纷解决方案已经展开,旨在确保受伤者获得公正赔偿。最新修订将更加细化和全面,考虑不同伤残类型和程度的差异。同时,相关部门提出了调解、调查取证、法律援助等解决方案,以保障受伤者的权益。这一修订和解决方案的出台,将为受伤者提供更公正、有效的法律保护,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