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则数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毕液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孙亮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