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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怎么举证

2024-03-13 来源:年旅网

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必须证明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种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瞒证据,阻碍债权人举证。债权人应当提起代位诉讼,证明保全债权的必要性,特别是根据解释,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两个合法债权的期限已经到期,债务人尚未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有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负有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原因,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也可以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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