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放开了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的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
法律分析
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
非农业户口是计划经济时代划时代将户口划分为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两种类型,农业户口指的便是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居民,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意见》称,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拓展延伸
县镇非农户口的影响和政策措施
县镇非农户口是指在县镇地区居住,但从事非农行业的人口。这一概念涉及到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问题。县镇非农户口的出现对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县镇非农户口的增加可以促进城镇经济的发展,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这也对农村地区产生了一定的人口流失和劳动力短缺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就业机会等,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实现县镇非农户口的良性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结语
非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密切相关。在计划经济时代,户口被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类型,前者指依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居民,后者指依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居民。2014年,《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要求取消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县镇非农户口是指在县镇居住但从事非农行业的人口。它对城镇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既促进城镇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又带来人口流失和劳动力短缺问题。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农村产业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就业机会,以实现县镇非农户口的良性发展,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