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的担保,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3.金钱担保,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