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概念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可以在以下案件中适用:
1、在离婚案件中,制止一方擅自带离小孩出境;
2、在相邻关系案件中,制止一方实施有碍安宁或安全的行为,如,噪音、采光、违建等;
3、在环保案件中的环境污染或危害行为,如,排毒、排污、排气等;
4、在劳动纠纷中维持劳动关系、暂时不得解聘或裁员的决定;
5、在公司股权纠纷中,裁定允许股东查账、暂停股权转让、公开表决记录等;
6、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公开、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
7、以及其他不能满足适用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而可以适用保全行为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