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定义、适用条件和区别。监视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并接受公安机关监管,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取保候审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并接受公安机关监管,适用于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两项措施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适用。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特殊案件需要、案件未办结且需要限制活动等。监视居住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
法律分析
一、能否通过监视居住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地点进行限制活动,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而取保候审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住处或指定地点进行限制活动,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但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惩罚。
因此,监视居住不能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适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
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到刑事拘留条件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涉嫌犯罪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但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拘留条件;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改表现;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或者接受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起诉;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认罪认罚;
5. 案件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者单位;
6. 案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社会危害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或者居住,但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案件调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如违反规定,则可能会被解除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包括涉嫌犯罪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有悔改表现、承认或者接受起诉、认罪认罚、案件发生在住处或者单位、案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社会危害性,并且监视居住的期限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或者居住,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违反规定可能会被解除监视居住。
结语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不能同时并用。监视居住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羁押期限届满等情形。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但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