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责任险种的含义是怎样的
监护人责任险指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购买规定
1、交强险:我国的车辆要想上路行驶,都需购买交强险,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承运人责任险(非强制险种):承运人责任险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专用险种,它承保被保险人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运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对象包括: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者,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依法营运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等道路运输车辆,也可以自愿选择投保。在我国,由于承运人责任险的设计初衷并不是针对公交领域,因此对于公交运营企业来说,这一险种并不属于强制险。但是这一保险存在较大隐患,不少公交车常常超载,不适用于按座位投保的方式,无形中加大公交企业负担。
3、机动车商业险:一般来说,公交车是不投车损险的,不仅因为保费过高,而且公交公司自身有维修机构,没必要花费这笔钱。主要会投的商业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
4、公交车乘客意外险:这类保险一直备受争议,其关注焦点在于到底是乘客自己买,还是公交公司买。不过《保险法》规定,只有乘客本人及其亲属以及经过乘客特别允许的人,才有资格为乘客购买意外险。由于公交企业对乘客的身体和寿命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由公交企业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合同是无效的。公交公司若自行承担乘客意外险,不仅风险大,而且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三、保险公司如何在医疗事故中处理?
在医疗事故责任险的理赔中,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对于人保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事故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对于人保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对每位患者的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索赔免赔额后赔偿,最高不超过医疗事故责任每人赔偿限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