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要是各地高铁投资公司。铁路选线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线路走向与设站都有科学的分析和选择,都有高铁设计自身的逻辑。设计院提出的技术经济最优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案,最好的方案一定是各方都能接受、取得最大共识的方案,一定是最切实可行的方案。现有资源配置来看,高铁走向与设站决策,不尊重民意不行,但完全按照民意来,也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态度。
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