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人承担,但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难以收集证据和对方妨害举证等情况。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当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人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举证责任有哪些
举证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举证责任;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如下范围: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新《民法典》颁布后,高空抛物的侵权也属于此类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张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也有责任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在某些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可能会倒置,由侵权人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实行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难以收集证据和对方妨害举证的情况。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明确分配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