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在第二个月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作为赔偿,同时应当对劳动者未缴纳的社保承担补缴义务或支付未缴纳社保月份的一倍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在领域广泛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