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审的审理期限只能从立案之日算起,是三个月。不能以一审结束的时间计算。
(1)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二审法院(如果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再在5日内走上述程序)。
(2)被上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3)原审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交上诉人。
(4)原审法院收到答辩状、上诉状后,5日内报送二审法院。
(5)二审法院立案后,应在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于民事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对于刑事案件,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会根据案情和审限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庭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