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归个人,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分割共同财产应考虑实际需要和来源;分居两地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退还彩礼、补偿入伙财产等也应考虑;不宜分割的房屋应给予一方所有,并补偿另一方;离婚时应照顾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婚前个人财产消耗不应以共同财产抵偿。
法律分析
谁提出离婚对财产如何分割并无影响。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结语
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和债务归个人所有,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可以有所差别。共同财产分居两地管理的归各自所有,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方抵偿。离婚前未共同生活的可要求退还彩礼。合伙经营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另一方应得补偿。离婚时对共同经营的无收益业务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修缮、装修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补偿给另一方。索取财物需酌情返还,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应照顾女方并给予补偿。离婚时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应适当照顾。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毁损、消耗、灭失不可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