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被执行人会冻结父母银行卡吗
不会。父母和子女是单独的个体。个体具有身份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属性,谁的债务就由谁承担偿还责任,不牵涉其他人。法院在保全或者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据是“财产保全裁定书”或者“执行裁定书”,这些文书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才能冻结谁的账户。这些法律文书上的名字,一般就是被告。因此,如果子女没有被一同告上法院,是不会作为被告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虽然父母的债务由父母独自承担,但如果父母向子女转移资产导致偿债能力不足,子女也会因此一同被告上法庭的。此时,子女作为被告之一,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也就是理所当然的。总之,如果子女没有被告,就无需担心因父母的债务而导致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倘若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成年子女名下银行卡或财产也会被冻结、查封,甚至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第一种情况,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
倘若父母去世后还留有未偿还的债务,并不意味着“人死债消”了,债权人依然可以追偿债务。
法律上,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可以继续向担保人追偿债务,如果担保人代为清偿,事后可以向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追偿;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继承人追偿。总之,谁继承、谁偿债。
归纳《民法典》第1161条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条:
1,谁继承遗产,谁负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不负清偿责任。
2,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之内履行清偿责任,即债务超过实际价值的,可以不清偿。
3,遗产实际价值超过债务的部分,继承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自掏腰包清偿。
综上,倘若成年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继承人,那么在继承遗产之后,同时负有债务清偿责任;
倘若拒绝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其名下的银行卡进行冻结、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种情况,存在向子女名下恶意转移财产,以此逃废债务的情形
有些失信被执行人在名下财产陆续被冻结或查封后,难免会出现“歪心思”,比如恶意将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的所有权或者产权转移或过户到子女名下。
父母的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本无可厚非,但倘若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那么此举难免会涉嫌恶意逃废债务,实际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一种侵害。
为了打击这种行为,《民法典》第538条和539条中规定,对于上文所提到的情形,一旦“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无论是通过“低价转让财产”,还是通过其他不合理的途径以实现恶意逃废债务目的的,均涉嫌违法,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举个例子讲,父母名下有一套价值200万的住房,在成为“老赖”后以80万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给了子女并做了产权变更,以此方式来逃废债务,那么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如果子女是财产受让人,不仅会因此被牵扯进来,而且有可能涉嫌构成“拒执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子女把名下银行卡借给“老赖”父母使用的
在父母成为“老赖”之后,根据执行的需要,名下银行卡存在陆续被冻结的可能性,当然也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余额”或“零钱”,一旦有资金进账到名下银行卡,会被划走用于偿还债务。
有些“老赖”为了避免进账的资金被法院划扣,就想出了一些“歪招、奇招”,比如借用子女的银行卡用于日常收支。
借用子女银行卡自以为很聪明,其实已经将子女置于深渊,对于把银行卡借给老赖使用的,出借人很有可能涉嫌“拒执罪”,这已经不是银行卡会不会被冻结这么简单了,而是需要付出法律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