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的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不顺延,公司不另外补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具体根据情况可能增加。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根据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法律分析
产假遇上春节和法定假日,公司不另外补假。
产假是按照天数计算的,劳动法规上的天数不是指工作日,是按自然日历数计算的。期间逢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的,不另行计算并不顺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拓展延伸
春节期间产假如何计算?
春节期间产假的计算方法如下:根据劳动法规定,女性员工享有产假,通常为98天。若产假与春节重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如果春节在产假期间,春节期间的节假日不计入产假天数。例如,如果产假开始前3天是春节假期,那么这3天不计入产假,产假的计算从春节假期结束后开始。但是,如果春节假期结束后不满15天,那么需要将春节期间的假日加入产假中,直到满足15天。总之,春节期间产假的计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确保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春节期间产假的计算方法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确保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劳动法规定,产假通常为98天,但若与春节重合,春节假期不计入产假天数。若春节假期结束后不满15天,需要将假期加入产假中,直至满足15天。女性员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根据参保情况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公司不另行补假,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女性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