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的主从犯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刑法》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以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领导有辅助作用的人员),而一般的参加者并不构成本罪。这类组织领导者包括五类,分别为:(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从犯:第一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的人员。这种次要作用,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包括职位、权利),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同、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具体实施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次要作用行动建议:传销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有较大的论证空间,因为每个案情不同 ,每个人在组织中的定位也不同,不能够机械的照搬照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