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食品经营许可证增项在办理的时候,这个是需要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进行变更的,在申请办理的时候,申请人需要向政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窗口接件之后就会对这个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出现了问题需要现场更正,而材料合格,那么予以受理并且出具受理通知书。
在受到受理材料之后,申请人需要去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申请的时候,需要将相应的资料给准备好,涉及变更事项的相关资料也需要准备好,变更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那么是需要去现场核查的,在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需要注意变更的实际情况,毕竟变更的实际情况不同,办理的手续也会出现差异。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