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是离婚时的焦点问题。个人房产是指婚前或法律明确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不转化为共同房产。共同房产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房产。在分割中,法院会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考虑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处理。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在婚前为个人赠与,在婚后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需父母明确表示。
法律分析
房产是一般家庭的最大宗、最贵重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是一个焦点问题。在讨论如何分割前,先阐明两个概念:何谓个人房产,何谓共同房产?
所谓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婚前(以结婚登记日为准)的房产或法律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房产。主要是指:
(一)一方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取得全部产权或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房产;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主要是指:
(一)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二)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则是,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顾、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如下规定: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结语
房产分割是婚姻解除时的焦点问题。个人房产指婚前或法律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不转化为共同房产。共同房产指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房产。法院在处理房屋分割时,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对于争议房屋,可竞价取得、评估补偿或拍卖分割。父母出资购房,婚前为个人赠与,婚后为夫妻赠与,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使用权,争议可另行起诉分割共同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