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指对单位和住户产生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费用。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县城范围内的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州驻县单位,经营服务性行业企业、个体户,自主运送生活垃圾至垃圾处理厂的乡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等。
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1、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3、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综上所述,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