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到十八岁女孩子自愿发生关系算不算强奸
1、主体为未满12周岁的少女。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主体为未满14周岁的少女。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并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的,如果双方自愿并且发生关系前确实不知道对方未满14岁,事后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当然了,为了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最高法对于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明知”前提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以强奸处罚。这里规定了行为人本应察觉出对方是未满14周岁,但是却误以为对方是已满14周岁少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也是要判刑的。
3、主体为未满18周岁的少女。如果对方是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少女,根据女孩是否是自愿,如果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则不构成犯罪。
二、与哪些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1)强奸已满14周岁的妇女。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与14周岁以上的妇女发生关系,要求要用暴力等强制性的手段,不顾妇女意愿强奸妇女的,才构成强奸罪。
(2)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刑法》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幼女是不是同意发生关系,都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