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主要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