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股东表决权,即股东作为股东地位所享有的权利。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具体说明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内容。第七十四条则介绍了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最后,文章提到了多重表决权股的概念,各国规定不一。
法律分析
股东表决权,也称为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作为股东地位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对议案做出一定的决定或意见表示。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多重表决的内容:
所谓多重表决权股,是指一股享有多个表决权的股份。是否允许多重表决权股,各国规定颇不一致。日本一般不允许多重表决权股,而英美公司法则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多重表决权股。
结语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体现,是股东固有的权利。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等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合理收购其股权,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多重表决权股则指一股享有多个表决权的股份,各国规定不一。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最高院最新解读)第五条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