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一、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一)基本条件。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2、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5、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前述第2-6项所规定的要求,且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1)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2)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二)募集资金的投向。
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
(三)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