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 被 羁押 的,从采取 刑事拘留 措施之日起, 拘留期限 不超过十四日,特殊案件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 逮捕 之后的 侦查期限 不得超过二个月,但依法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 犯罪嫌疑人 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说明:普通案件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会在十四日内批捕或释放;批捕后二个月内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或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