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内部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例如,一些公司章程中只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利义务,而未规定执行董事、总经理权限范围,这将导致公司实际运行中权力容易被滥用,并在相关纠纷发生后无“章”可循。又如,一些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公章保管不严,当股东与董事、总经理身份发生交叉时,财务制度无法有效约束相关人的行为。
2、职位公示不明。不少公司在章程或营业执照中没有明确当事人的具体身份,在公司成立后也未就具体职务分工及授权作出规定。在当事人侵权行为发生后,公司意图以当事人具有“经理”或“总监”的职务称呼,或当事人在有关文件上的署名,主张其具有高管身份,这常使法院在认定行为人身份及其行为性质时发生困难。
3、忠实勤勉义务的界定模糊。《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虽然规定了高管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但表述过于笼统简单,较易被规避。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以公司高管的身份优势从交易相对方获取一些私人折扣,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并给公司利益带来远期损害,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
4、公司与高管人员的矛盾较易激化,缺乏协商解决的土壤。一些案件中,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便以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施压手段较为极端,这往往会加剧公司与高管间的矛盾,导致高管不愿与公司配合,从而为公司账目的结算、财务账簿的整理移交等带来困难。
请求股东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期限的限制。股东应当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股权收购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诉讼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90日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