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迟迟不签合同,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从属性、实践性、预先支付性和双重担保性。定金违约的赔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限定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不一致时,以实际交付的定金为准。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法律分析
一、交了定金迟迟不签合同怎么办
交了定金迟迟不签合同可以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具有哪些特征
定金具有的特征如下: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三、定金违约如何赔付
定金违约的赔付方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定金赔付。但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定金以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定金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定金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结语
定金迟迟不签合同,可要求房主履行合同或解除购房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从属性、实践性、预先支付性和双重担保性。定金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赔付,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无效。实际交付定金多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