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和合伙人出资形成的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是按分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存在分歧。大部分学者认为,这种共有应该理解为按分共有,即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的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1、合伙财产是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而合伙关系不同与共同共有产生的关系:共同公有关系存在为前提。一般认为共同共有关系是以血缘或因婚姻等关系形成的。而合伙关系不仅可以基于此关系而成立,基于其他的法律关系也可以成立,只要各合伙人在意思表示上一致即可。此合伙关系比较趋向于按份共有。
2、对财产的分割上: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以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或终止为一般原则,以丧失共有基础与重大理由要求分割为补充,对是否约定分割而不问。而按份共有财产首先强调的是对共有物的分割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先从约定进行处理,无约定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合伙财产分割如是任意退伙(声明退伙)从约定,没有约定原则应准许,这是一种带有自由性质的法律关系,退伙应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这种法律关系更加趋向于按份共有。
3、对财产份转让的规定:按份共有人除约定外可以自由的转让或者分出其应有的部分,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优先权,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更加亲密的关系,因此不能向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份额。合伙财产合伙人除有约定外可以处分自己应有份额的合伙财产,可以转让,同样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4、对共同债务负担来看:共同共有人对债权债务对外关系上负连带责任,承担连带债务,对内除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对于各共同共有人应承担比例未作规定。也就是表明共同共有之债是不以份额比例为前提的,也未对一方共同共有人承担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债务有个说法。按份共同共有债务对外负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各自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对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而合伙之债权债务规定同于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