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规定: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可以是有偿或无偿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寄存人需支付保管费,保管人需妥善保管物品,不得使用,返还物品及孳息。如有第三人主张权利,保管人需通知寄存人。保管人应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包括:
1. 如果寄存人在保管人处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中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则视为保管;
2.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
3. 保管合同在保管物品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只是将保管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使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需要另外提到的是,消费保管是特殊的保管合同。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 支付保管费;
2. 告知保管人物品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 妥善保管标的物;
2. 亲自保管标的物;
3. 不使用保管物;
4. 返还标的物及孳息;
5. 对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 如果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则保管人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以外,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 如果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则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 责任承担:
① 在保管期间,如果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或灭失,则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 如果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