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买房属于婚后财产。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情形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并且明确约定是只赠与出资方子女的,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应当共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