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一般发生在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并不是所有解除劳动合同都能要求单位支付。常见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提出离职的;
3、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劳动保护,员工提出离职的;,
4、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提出离职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提出离职的;
6、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员工提出离职的;
7、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合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员工提出离职的;
8、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9、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决定不续签合同的;
10、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新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3、劳动合同期满的。
14、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
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