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管怎样,应当以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公司员工之间的团结和和谐、有利于公司业务的进行、有利于员工操作和执行等等,并且应当将各项制度的标准都张贴上墙或者以员工手册的形式发放到员工个人手中,或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员工的邮箱当中,这才有利于员工在工作中具体操作和执行。更应当在每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考核结果,或者将结果发到个人邮箱,用以对照以后工作中的执行,并不能按照每月签收工资即被视为对考核结果的默认。因此,贵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当,不利于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应当书面告知,而且公司应当将不能升任工作的根据及考核结果以及考核的依据都告知员工本人。即使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升任工作,还应当进行培训,如果经过培训还是胜任不了该工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调岗,而根据你的情况来说,公司并没有对你进行培训,就直接调岗,这是违反劳动相关法律的规定的;
3、况且,对于调岗来说,应当更有利于员工完成工作,如果本来就不能升任工作,再调整为难度更大的工作岗位,那么这明显的属于不利于员工工作完成,就不是真正的调岗;而从你所描述的情况来说,调整你到离家更远的地方报到上班,那么明显不利于工作的进行,更不用说工作的完成。而公司以此为借口辞退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能够说明公司对你安排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可以要求变更。如果公司不能变更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并请求为你解决该问题;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岗位为“前台文员”,而后在公司审查当中被改为“文员”虽然相近,但是公司没有征得你的同意,应当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为可变更条款,你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公司变更回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工作岗位;
5、员工手册当中注明满5年才有带薪休假的条款,或者说公司这样的规定严重违反国家对劳动者的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责令整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你可以对照一下你的情形,可以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对于进行补偿或者赔偿。当然,你应当将你对公司进行劳动仲裁的情况告知单位,如果单位以你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为你旷工为由做出自动离职的决定是违法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